关于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暂行规定

 审核:顾海燕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2日   作者:   来源:立案庭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第17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一)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有困难的;

(二)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的;

(三)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四)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五)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六)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损害,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活、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七)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荣军休养、精神病院等社会公开福利事业单位或社会福利企业的;

(八)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九)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第三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申请条件的材料及确有经济困难的相关材料。书面申请必须载明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证明申请条件的相关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单位的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的,必须要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书面证明材料和办事处(乡政府)的审核材料;企业及有关部门的有主管部门或其他足以说明困难事实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提出二审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的,一审人民法院在收到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后要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后,与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送二审人民法院。

第四条 对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人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的,一审法院应在移送案件之前先将该上诉人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审裁判文书、上诉状以及经济状况等邮寄、电传二审法院立案庭审批。

第五条 对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特别是企业的相关申请要严格掌握。承办案件的立案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对诉讼费用的缓交,原则上由庭长审批,减交、免交申请原则上由院领导审批。但申请如果符合第二条第(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缓交、减交、免交均可以由庭长审批。

第六条 承办案件的立案机构,自收到书面申请后的五日内将决定通知当事人,同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的,缓交日期原则上应定在开庭或调解之前,尽量减少诉讼参与人的公累。缓交期届满不交诉讼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批准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八条 批准缓交、免交的时间为立案时间;批准减交的,收到诉讼费用的时间为立案时间。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打印』『关闭

 
    

Copyright@ 2007 www.gzqzf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清镇市人民政府  邮编:551400 电话:0851-251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