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节假日加班应支付加班工资
审核: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27日 作者: 来源:清镇市人劳局办公室
近日,清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了一起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而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裁决用人单位清镇某超市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劳动者方某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12135.18元。 依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宝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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