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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审核:周青   发布时间:2009年6月5日   作者:何卫兵   来源:站街镇社保所


清镇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以及《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筑府发〔2008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努力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构建和谐清镇,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使农村群众“老有所养”。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广覆盖、保基本、能转移、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参保的原则,让农村居民老有所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政策

(一)参保对象

1、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年满18周岁及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人员。

2、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二)基本待遇

1、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180个月)及以上的,从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2、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含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个部分。

基础养老金按本人历年月平均缴费基数的20%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超过1年计发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个月确定。

3、本实施方案实施前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至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由本人一次性补足缴费至15年或顺延缴费满15年,并从缴足年限的次月起计发养老金。

补缴标准为:按本实施方案实施时上一年度本市农民人均月纯收入为缴费基数,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8%),再乘以补缴月数。

4、本实施方案实施前已经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五保户除外),在本实施方案实施后,可自愿选择下列方法之一,享受相应待遇。

1)按本实施方案实施时上一年度本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从补缴完毕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计发养老金。

2)家庭人员符合参保条件且全部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的,按照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按月享受养老补贴。

5、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同时一次性支付500元的丧葬补助金,并将个人帐户的本息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参保人员养老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增长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其调整水平原则上高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调整标准按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三)基金的筹集

1、筹资模式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2、基金组成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财政补助资金和利息组成。

3、个人缴费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清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8%比例缴纳,缴费按自然年度计算。

4、财政补助

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每年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和支出金额,确定补助资金,并按年足额划拨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户。财政补助资金由贵阳市财政承担70%,清镇市财政承担30%。

(四)参保手续的办理及缴费方式

1、农村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参保人员缴费可选择按月、按季或者按年缴纳。

(五)基金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帐,封闭运行。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养老补贴和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挤占挪用。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只能存入国有商业(控股)银行或认购国债,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不得用于直接投资。财政、审计部门要在职能范围内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3、国家工作人员和新型农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伪造证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或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新型农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1、开展专题调研,摸清底数,制定实施方案

20083月,由清镇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题调研,听取各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群众代表意见和建议,摸清我市农村居民的基本情况,认真做好经费测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2、组织多种形式的政策和业务培训

清镇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通过多形式、多层次的政策和业务培训,对全市各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包村干部、各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各村组干部、村劳动保障协理员进行全面的政策宣传培训,培养一批熟悉掌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基层骨干力量。使他们成为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员、组织员、发动员,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深入人心。

3、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进万家”宣传活动

清镇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文体广播电视局、市电视台、市新闻中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劳动保障所、各村(居)委会要运用多种手段,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电视、电子政务、远程教育、数字网络、宣传栏、黑板报、橱窗、广播、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和入户讲解等形式,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要利用赶场天上街设立政策咨询宣传点,发放宣传资料,向广大农村居民宣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做到“人人知晓、户户明白”。

4、制定实施办法

试点乡(镇)要根据《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和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于2008530日报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第二阶段——试点启动阶段

2008630在百花湖乡和青龙街道办事处开展试点。百花湖乡和青龙街道办事处要召开试点工作动员会,在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组织机关干部进村入户、全力以赴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村组干部要积极配合并带头参保,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第三阶段——全面实施阶段

20088月由市委、市政府两办督查室牵头对百花湖乡和青龙街道办事处的试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工作经验,召开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动员会,2008101开始在全市全面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1、成立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实施,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芦军为组长,市政府办副主任朱亚明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清镇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市政府为民拟办十件实事之一,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具体实施;其增设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个人帐户、基金的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工作。

2)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增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落实人员编制。

3)市财政局: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规模,安排启动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同时将经办机构所需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4)市公安局: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农村居民身份的认定工作,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全市农村居民的相关数据信息。

5)市民政局:负责及时提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变动情况,为调整养老待遇提供依据。

6)市统计局:负责及时公布各年度本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调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提供依据。

7)市审计局:负责切实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

8)市发改局:负责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9)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定期对有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10)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和农村居民参保的动员组织工作。乡(镇)劳动保障所根据授权办理辖区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负责养老保险费收缴和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及发放等工作。

11)各社会组织、帮村单位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多种途径帮助特困群众解决缴纳保险困难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完善服务网络建设

1、设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筑府发〔200847号)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筑府办发〔200871号)精神,在清镇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增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落实编制和人员。

2、理顺劳动保障所的管理体制

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编制、人员。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在5月底前将抽调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人员全部安排回原岗位开展工作,空编乡(镇)、街道办事处也要在5月底前调整补充缺编人员,保障乡(镇)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顺利开展。

3、将“村级就业服务站”更名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

拓宽服务领域,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服务,根据工作需要完成社会保障协理员的聘用工作。

4、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建设进行立项

在试点启动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安排新农保办公场所,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5、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服务网络

530日前,完成百花湖乡和青龙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计算机网络建设;在730日前,完成其他乡(镇)劳动保障所计算机网络建设。

(三)落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1、市财政局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启动工作经费、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顺利启动。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日常工作经费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按农业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按本乡(镇)、街道办事处农业人口每人每年0.8元的标准安排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工作经费。

(四)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内控制度,每季度向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每年度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严格考核,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广大农民最关心、最迫切的养老问题的重大惠民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认真学习宣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市目标办要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所承担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牵头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到位、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和工作滞后的,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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