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贵阳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清镇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做好相关工作。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 (三)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和评残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和对企事业单位生活和医疗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进行补助。 (四)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的接待及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和开展救灾工作;组织核查、评估、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组织实施农村因灾倒损居民... 【查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