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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转学登记咨询
发布时间:2024-12-24 来源信息:清镇市教育局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转学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按照“以县为主、班额控制、相对就近、统筹协调”的原则。 二、义务教育阶段转学基本条件 (一)转学的学生(含外籍学生、港澳台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且新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地址一致的。 2.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且新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一致的。 3.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退)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归国华侨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 4.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购产权房且入住,学生现居住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购产权房地址一致的。 5.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到我市,学生确需转学的。 (二)不能转学的情况 1.小学一年级上学期、六年级下学期、初中一年级上学期、初中三年级下学期不得转学。 2.学生在休学状态下不能转学。 3.每学期开学1周后原则上不得转学。 三、转学登记工作时间、所需材料及登记地点 (一)转学登记时间 1.春季学期转学登记时间:2月1日—2月15日(工作日)。 2.秋季学期转学登记时间: (1)3月10日—3月25日(工作日)。 (2)8月1日—8月15日(工作日)。 (二)登记所需材料 1.因户籍迁移需转学的学生,应提供户口本、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房产证(购房合同)。 2.各类优抚对象提供户口本及按照相关文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购产权房且入住,提供户口本、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房产证(购房合同)及该产权房缴纳水费或电费或煤气费单据。 4.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到我市的,提供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文件。 5.因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监护证明。 (三)登记地点 1.转入城区学校登记地点:清镇市教育局基础教育服务中心(清镇市百花新城综合大楼1514室)。 2.转入乡(镇)学校登记地点:各乡(镇)中心校。 四、转学安排 (一)转入城区公办学校,按照如下批次逐次安排转学: 1.第一批次:学生户籍在城区的,且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房产地址一致。 2.第二批次:学生户籍在城区的(不含挂靠户、集体户)。 3.第三批次:政策生。 4.第四批次:学生户籍未在城区,但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城区有产权房且入住。 5.第五批次:学生户籍在城区的挂靠户、集体户学生及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到我市的。 (二)转入乡(镇)公办学校的,由乡(镇)中心校根据辖区内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三)转入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在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向清镇市教育局报备。 五、工作要求 (一)公办义务教育属于基本公共服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学校不得接收学生转入;不得拒绝接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转入;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编班考试。 (二)外籍学生、港澳台学生转学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四)咨询电话:0851—82586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