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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工资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5-02-27 来源信息:清镇市人社局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有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第四十五条有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工资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胡燕琴 二审:胡诗浩 三审:胡昌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