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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更新清镇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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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市政府对制定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相关政策的工作安排,根据《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调整更新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工作的通知》(筑资源规划通〔2024〕17号)《贵阳市调整更新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工作方案》《贵阳市调整更新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技术指导意见》以及工作要求,为有序开展工作。

2024年12月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发〔2024〕11号),该办法中第三条“第三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二、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调整更新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工作的通知》(筑资源规划通〔2024〕1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三、出台目的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规范清镇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实现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范统一,切实提高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

四、涉及范围有哪些? 

答:涉及清镇市3个街道、6个镇、3个乡。

五、实施步骤?

答:实施步骤分为:工作部署阶段、资料收集阶段、初步调整更新阶段、统筹论证阶段、听证阶段、成果报批阶段、公布实施阶段。

六、主要内容及概念内涵有哪些?

答:包括清镇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测算,具体包含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林木、果木、苗木等补偿标准的制定。

农村村民住宅:简称农房,是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修建的供农户居住的房屋。根据清镇市村民住宅修建结构情况,本次测算分为框架、砖混、砖木、土木、木结构给出不同的补偿标准。

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其他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定着物的总称。根据市局统一补偿内容测算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林木、果 木等补偿标准。

七、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答:1.规范征收房屋补偿安置行为,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有重要指导意义;

    3.拟定清镇市调整更新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使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征地补偿标准的现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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