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清镇分局、市交警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于2022年6月5日开始施行,根据《贵州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黔环气〔2023〕13号)第25条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执法责任,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政府指定部门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政府指定部门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分解表.doc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