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矿山重大隐患,制止和惩处矿山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矿山企业均应在检身房、人员入井口及企业公示栏等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关于鼓励群众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公告》。
二、《关于鼓励群众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公告》由矿山企业按要求自行制作并张贴或悬挂。长期停产停建矿山企业由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作张贴。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于2022年3月10日前全面完成。
三、《关于鼓励群众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公告》应使用蓝底白字,尺寸为110cm×70cm,可根据悬挂张贴位置适当调整尺寸。
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主流媒体刊载或播放《关于鼓励群众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公告》。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刊载公告。
五、请各市(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将此件转发各县(市、区、特区)有关部门。
上述事项落实情况,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将纳入对属地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州)政府通报。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建立举报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相互通报除举报人个人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附件:关于鼓励群众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公告
省应急厅 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 省能源局
关于鼓励群众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依照《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线索举报予以奖励,现公告如下:
一、举报事项
群众发现矿山可能存在下列情形,可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
(一)矿山存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认定的重大隐患情形和行为;
(二)未依法获得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组织生产、建设的;
(三)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违反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四)停产整顿、整合技改、长期停产停建的矿山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擅自恢复或者组织生产建设的;
(五)非煤矿山外包工程队伍和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六)瞒报、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的;
(七)不按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指令予以整改的;
(八)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
(九)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十)承担矿山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矿山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为更加有利于核查,举报的线索信息应尽量详细,一般应当包含被举报的矿山名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等;属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一般应当载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名称、事故发生时间、遇难人数、遇难者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二、举报渠道
(一)省应急厅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0851—12350。收件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盐务街35号,收件人:贵州省应急管理厅,邮编:550004。
(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受理举报电话:0851—86891001。收件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02号京瑞大厦,收件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局长,邮编:550004。
(三)贵州省能源局受理举报电话:0851—86891321。收件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72号,收件人:贵州省能源局,邮编:550001。
三、举报奖励及隐私保护
(一)查实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的,奖励幅度3000元至3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按照《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查实矿山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省应急厅 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 省能源局
2022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