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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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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为促进建筑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加快技术积累、实践和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全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及贵州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深入推进质量强省建设,促进建筑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制定本评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评定管理办法适用于我省工程建设工法( 以下简称“ 工法 ”)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评定管理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绿色低碳施工的要求。

第五条  工法评定工作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筹组织,贵州省建筑业协会具体实施,每年组织一次评审。

第六条  工法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在申报省级工法时,其保密部分可作为附件送审,涉及关键技术及保密点的内容 请注明,有关部门和评委不得泄密。工法在对外宣传和公开发表时,其保密部分可以删除。

第二章   工法申报

第七条  具备以下所列条件的,可以申报省级工法: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的工法,工法申报单位应为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工法须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应用实践。省外建筑施工企业申报本省省级工法,其申报工法需至少有1项工程应用实践实例在我省行政区域内;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应当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或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经专家论证,专家成员不得少于5人;

(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应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四)工法申报主体为主要完成单位或牵头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均不存在争议;

(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

第八条  申报省级工法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贵州省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申报表》;

(二)工法文本。工法文本编写内容应当包括:前言、工法 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三)企业批准工法的文件;

(四)工法关键技术专家论证的有关资料;

(五)工程应用证明。包括应用工程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的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只提供封面,含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及承包范围内容页及盖章页),该工法2项及以上工程应用实践实例(省外企业工程应用实践实例至少有1项在贵州省区域内);

(六)经济效益证明;

(七)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10 张以上包含但不限于:工艺流程、质量控制点等)或视频资料;

(八) 由技术情报部门提供的科技查新报告;

(九)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十)关键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   工法评审

第九条  工法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工法评定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和审定工作。其中,主任委员 1人,为省住房城乡建 设厅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3人 ,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处室(部门)主要负责人、省建筑业协会负责人担任;成员由13人组成,从贵州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建设工程技术类高级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并在业内有较高知名度。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十条  贵州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省级工法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工法申请受理、组建评审专家组、建立评审档案等。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从贵州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二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规程;

(二)坚持评审标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评审专家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并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科学性;

(四)评审专家应为工法申报单位保守工法的技术秘密;

(五)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

第十三条  省级工法评审遵守以下程序:

(一)组成评审专家组。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省级工法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设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 三个类别的专家组,每个组的评审专家不少于 5 人,各组由其中一名专家兼任组长,组长由该组专家共同推选产生;

(二)评审专家组初审。省级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并由主、副审提出基本评审意见,并报专家组组长,提出专家组意见报工法评审委员会;

(三)召开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听取 各评审专家组组长汇报本组工法审查工作情况,并进行质询。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采取实名投票表决,有效票数达到 2/3(含)以上同意的为通过;

(四)评审结果公示。经评审通过的省级工法,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

第四章  工法的应用

第十四条  鼓励各申报单位对开发、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本地区(部门)工法信息库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贵州省建筑业协会建立。

第十六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动企业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行业技术和地方标准。

第十七条  工法编制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八条  工法编制单位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工法有效期为6年,超出有效期的省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抄袭、数据造 假、应用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销其省级工法称号。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省级工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定管理办法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定管理办法自 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