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省、贵阳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清镇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制度”等十二项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清镇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制度
2.清镇市地质灾害汛期值班制度
3.清镇市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制度
4.清镇市地质灾害汛前排查制度
5.清镇市地质灾害汛中巡查制度
6.清镇市地质灾害汛后复查制度
7.清镇市地质灾害灾(险)情明白卡发放制度
8.清镇市地质灾害防灾预警预报制度
9.地质灾害灾情会商制度
10.清镇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隐患点避险演练制度
11.地质灾害防治培训与科学普及制度
12.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动态更新制度
清镇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印发
附件一
清镇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制度
为确保地质灾害发生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当地质灾害发生后,值班人员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带班领导应组织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按应急抢险预案确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并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速报。
二、对于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值班人员与乡(镇)、街道办事处带班领导接到报告到现场在20分钟内调查核实后,应在40分钟以内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处置。
三、对于发生中型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值班人员与乡(镇)、街道办事处带班领导到现场在15分钟内核实情况后,应在15分钟内将现场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处置。同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对于发生大型、特大型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值班人员乡(镇)、街道办事处带班领导到现场在10分钟内核实情况后,应在10分钟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赶赴现场指挥调查处理,同时报上级省、市两级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附件二
清镇市地质灾害汛期值班制度
一、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实行24小时全天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时间为每年的4月15日至9月30日,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或推迟值班时间另行通知。
二、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如遇特殊情况需外出,必须向带班领导请假,由带班领导安排其他同志值班后,方可离开。
三、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手机和值班电话畅通,不得关机或停机。要确保上下,左右联络畅通,做到上呈下达,使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批示、指令能按时得到落实。
四、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认真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准确、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不得自作主张,擅自处理。
五、带班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值班的管理。对值班人员的请示要迅速答复,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六、值班交接班应准确介绍值班工作运行情况、需要下一班解决的遗留问题。做到当日事、当日办,不推诿、责任明确。接班人员未按时到岗,交班值班人员不得离岗。
七、值班期间,各乡(镇)自然资源所、中心分局每日必须于17:00前上报辖区内的地质灾害信息。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按照速报制度时限及时上报。对于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上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附件三
清镇市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制度
一、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二、速报要求
(一)对于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各乡(镇)自然资源所、中心分局应在2小时内核实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自然资源局,并立即采取应急防治措施。市自然资源局接报后,应在24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自然资源厅。
(二)对于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各乡(镇)自然资源所、中心分局应在1小时内核实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自然资源局,并立即采取应急防治措施。市自然资源局接报后,应在6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自然资源厅。
(三)对于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各乡(镇)自然资源所、中心分局应在30分钟内核实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自然资源局,并立即采取应急防治措施。市自然资源局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自然资源厅和自然资源部。
三、速报内容
提交的速报报告,应根据获得信息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还应包括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附件四
清镇市地质灾害汛前排查制度
按照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发生、发展规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汛前”是指每年4月15日前;本制度所称的“汛前调查”,是指汛前进行的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类型、规模、特征、威胁对象、稳定性分析、防治措施等调查活动。
二、汛前排查坚持群专结合方针,即发动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自查,乡(镇)自然资源所、中心分局排查。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业人员实地调查,要求每月不少于4次,对各地质灾害点的群测群防工作进行现场技术指导。会同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检查并落实监测和防治单位负责人,完善群测群防监测网络。必须做到辖区全覆盖,不留死角,重点是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大型村寨、学校、工矿企业等人口密集区域。
三、对已登记在册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了解情况,隐患和危险性加重的,要赶赴现场调查核实。
四、汛前完成地质灾害调查,并将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自然资源局。
五、根据汛前调查情况,结合往年地质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对汛期地质灾害进行分析预测,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六、防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转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五
清镇市地质灾害汛中巡查制度
为加强汛期地质灾害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汛期”指每年4月15日至9月30日;本制度所称“巡查”是指对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进行巡回检查。
二、负责巡查市内所有列入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隐患点。
三、汛期巡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
四、汛期巡查中发现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及时启动调查程序进行应急调查、编写应急调查报告。
五、巡查内容:防灾方案的落实情况、监测人员及24小时值班制度执行情况、地灾点“明白卡”发放情况、监测记录情况、地灾点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报警信号、撤离路线、安置点、抢险队伍、交通通讯系统建设情况、隐患点发展趋势等。
六、地质灾害汛中巡查,要求每月不少于8次,重大地质灾害患点和特殊气象条件加大巡查频度。
七、要求建立完备的巡查台账,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附件六
清镇市地质灾害汛后复查制度
为全面掌握全市汛期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化情况,确定防治措施,特制订以下工作制度。
一、所有列入地质灾害方案的隐患点有无变化。
二、有无新发生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三、新发生的地质灾害点是否按规定开展了应急调查,是否按资质单位提出的防治意见设立监测点及警示标志,是否建立预案。
四、是否对受灾群众发放灾情险情明白卡,是否明白撤离线路,是否落实安置地点,是否有监测人和防灾责任人。
五、隐患点上监测人员是否配备简易监测及预警工具。
六、责任单位是否将灾害点的防治工作纳入年度计划。
七、地质灾害汛后复查,每月不少于4次,复查对象包括在档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灾害搬迁和治理点隐患消除情况,人为和自然新形成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附件七
清镇市地质灾害灾(险)情明白卡发放制度
一、“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的发放对象为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发放对象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
二、在“明白卡”上详细明确灾害类型、规模、发生灾情时撤离信号、撤离路线、安全转移地点等信息。
三、每年汛期前,应对辖区内地质灾害点受威胁群众“灾(险)情明白卡”进行查缺补漏,必须保证一户一卡。
四、地质灾害排查中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向受威胁群众发放“灾(险)情明白卡”。
五、按照一户一卡进行“灾(险)情明白卡”存档工作,并根据隐患点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放。
附件八
清镇市地质灾害防灾预警预报制度
为做好清镇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避让和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从源头上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
二、乡(镇)自然资源所、中心分局要充分认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落实领导带班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三、在持续性降雨天气过程或降雨天气过程发生时期,要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发布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应该包括:将发生的天气气候和地质灾害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预防的对策和建议。调度乡(镇、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部门成员单位、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包保领导)、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值班领导、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工作情况,及时做好地质灾害的预警和避让工作。
附件九
地质灾害灾情会商制度
一、会商形式
1.地质灾害灾情会商主要采取会议的方式开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还可以采取电话、信息、工作通讯等形式。会商会议由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
2.灾情会商按时间先后分为灾前、灾中、灾后灾情核定会商。主要会商分析灾害预警预报信息,针对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和防灾减灾措施。
二、会商类型
1.定期会商:每年年初,由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小组全体成员单位召开地质灾害会商会议,制定年度防灾救灾工作要点。
2.临时会商:在灾情较轻时,根据实际情况,由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召集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开展临时会商。
3.紧急会商:如遇较大灾情,情况紧急或有重大问题需要研究解决时,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商会议。
三、会商内容
通报雨情汛情、灾情及应急处置等情况;通报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措施、做法等;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其他需要会商的工作。
附件十
清镇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隐患点避险演练制度
一、应急预案体系框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总体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构成。
1、总体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为明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分级和应急预案框架体系,规定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而制定的总体规范性文件,是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2、部门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根据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自身职责,为应对部门突发地质灾害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3、地方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而制定的乡镇级应急预案和自然因素诱发地质灾害隐患应急预案。
4、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二、编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制定;地方应急预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企事业单位制定。
三、审批备案。1.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2.部门应急预案。部门的由本部门印发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3.地方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4.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矿山企业参照乡镇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并报所属乡镇备案。
四、应急演练。为检验预案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反应能力的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部门要每年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演练方案,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学校、矿山企业等重要地质灾害区域开展演练工作,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附件十一
地质灾害防治培训与科学普及制度
一、培训目的:强化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减灾的知识,增强防御地质灾害的意识,提高防治地质灾害的能力,完善地质灾害防灾减灾体系,科学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二、宣传培训时间:将每年汛前最后一周作为地质灾害宣传周。
三、宣传培训对象:为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中小学校师生、企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基层干部、乡镇自然所人员、村组监测员。
四、宣传培训内容及方式:
1.集中宣传讲解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职能职责;
2.利用“土地日”、“地球日”、“防震减灾日”等宣传活动摆设咨询点,现场答疑,发放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手册、宣传壁画、图文解说宣传碟,大力宣传地质灾害的危害性、可认识性、可控性以及群测群防的重要性;
3.深入到重点防治区域的乡镇以及学校进行宣传。现场讲解地质灾害的常见类型、危害性、灾害发生的前兆、如何预防、监测手段和方式、报告程序以及农村建房选址的注意事项等防治知识。
五、宣传培训要求:每年市级组织培训人员不少于300人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宣传群众人数每年不少于1000人次。
附件十二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动态更新制度
一、监测员的聘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聘用,要求必须在本村长期居住,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够通过学习、培训掌握基本的监测知识技能,完整、准确记录巡查、监测等相关内容,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动态监测:1.在汛期,监测责任人应当每5天对地质灾害点监测一次。若发现监测点有异常变化和暴雨期、暴雨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加密观测次数,达到每日一次以上监测记录。2.监测无异情况下,监测责任人每周五向乡镇自然资源部门报送监测数据。3.监测发现异常情况下,监测责任人及时向乡镇自然资源所报送监测数据,同时可越级上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监测预警:当隐患点出现险情时,监测人应立即发出预警信号,并及时上报,市、乡政府应迅速动应急预案,组织群众疏散避灾;当隐患点出现连续变形时,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进行专业监测,并采取应急措施。
四、资料整理:1.监测人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监测记录交到乡(镇)自然资源所、中心分局,自然资源所、中心分局造册登记并编制动态观测汇总表备案。2.各乡(镇)要对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都要建立档案,资料来源要真实可靠,原始资料应以点建档,按时排序,装订成册,野外收集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