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建设服务中心):
根据《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调整更新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工作的通知》(筑资源规划通〔2024〕17号)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调整更新后的补偿标准(见附件)予以公布,调整后的补偿标准于2026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镇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更新调整的通知》(清府发〔2021〕3号)停止执行,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