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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林业领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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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省林业领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适用本标准。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林业领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主动备案。

(一)财产处罚类

对公民、法人或者企业组织处以罚款数额达到以下金额,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以下金额的:

1.盗伐林木类案件:2万元以上;

2.滥伐林木类案件:3万元以上;

3.毁坏林木、林地类案件3万元以上;

4.违法使用林地类案件:7万元以上;

5.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木材类案件:2万元以上;

6.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类案件:2万元以上;

7.违反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案件:2万元以上;

8.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类案件:1万元以上;

9.违反防沙治沙法规类案件:1万元以上;

10.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类案件:5千元以上;

11.违反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类案件:1万元以上;

12.违反林草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管理法规类案件:2万元以上;

13.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类案件:5千元以上;

14.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类案件:2万元以上;

15.其他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5千元以上。

以上案件分类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林稽发〔2024〕48号)执行。

(二)资格及行为限制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限制从业等;

(三)社会影响类: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罚;经过听证程序的处罚;

(四)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三、本林业领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机构、备案时限、备案程序、提交材料、审查内容、审查时限、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严格遵照《贵州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试行)》(黔府执监字2025〕4号)的规定执行。

四、林业行政执法权已经交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地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省林业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市(州)林业局的备案台账清单及相关材料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六、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层面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省林业局对本标准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