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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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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清镇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以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主线,不断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机制,规范办案程序,提高结案效率,调解仲裁工作稳步有序开展,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全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2024年,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485件(其中有37件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已依法出具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已审结案件448件(其中调解167件,裁决281件),结案率100%;利用人社部“互联网+调解”平台共处理仲裁案件线索98起,均在15天办案期限内结案。

二、当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数量增幅较快。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一是随着经济快速增长,企业数量增多、规模扩大、用工增加,客观上使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增多;二是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随着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化,劳动者获取信息的渠道增多,而随着劳动者文化水平的逐渐提升,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三是企业用工不规范。部分企业法律意识不够,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来防范在招聘、劳动合同签订、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缴纳、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的用工风险;四是部分企业效益不佳。有些企业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通知员工放长假或更换至较远的地点工作,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涉及较多员工,且具有扩散效应和连锁效应,劳动者跟风、抱团的现象导致案件数量增多;五是依法维权氛围渐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劳动仲裁不收费,劳动者申请仲裁成本降低,同时相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加大,司法、工会等部门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通过仲裁、司法途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劳动者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二)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逐渐减少。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逐步减少,主要原因:一是提前介入。发现有集体争议的苗头,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会及时与企业沟通,认真听取群众诉求,开展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说服教育工作,稳定职工情绪,控制事态发展,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二是信息共享。仲裁和监察部门做到信息共享,有纠纷苗头第一时间沟通告知,与工会、信访等部门协同做好工作,预防纠纷的群体化;三是“一人一案”。根据个人具体情况不同,学习法院“一人一案”处理方法,涉及众多劳动者反映诉求时,将不同劳动者分开立案、合并审理,使仲裁结果更加清晰明确,方便执行。

(三)仲裁案件调解率不断上升。从案件处理情况看,调解率不断上升,三分之二以上的案件以仲裁调解或其它柔性方式处理。主要原因:一是仲裁机构加强调解工作。通过针对性调解,向双方当事人耐心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找准切入点,坚持调解贯穿始终,充分利用立案前、答辩期满后、开庭前、庭审结束后等时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二是深入企业宣传仲裁调解文化。结合人社部门开展的“服务发展、服务人才、服务民生”系列活动,深入劳动人事争议集中的企业进行宣讲,建议企业对用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道过柔性化的方式来化解,以“同理心”来看待劳动者,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三是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至2024年底,清镇市共建立12个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和23个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一旦出现符合启动自主协商机制的事,就由工会牵头,组织相关的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协商,以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协议。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四)社会保险争议案件逐年增长。从案件类型来看,社会保险争议案件逐年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早年国企改制和经济结构转型中下岗的职工已达到退休年龄,要求之前的企业补缴养老保险;二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寿命增长,全社会老龄人口增加,群众对老有所依有更追切的需求,缴纳养老保险的意识有所增强;三是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政策了解不够,约定以社保补贴的方式代替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正常退休,引发补缴养老保险争议;四是因养老保险政策的限制,部分劳动者己经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无法重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存在问题

(一)仲裁联动调解机制有待完善。除设在人社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外,还在各乡(镇、街道)和规模以上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35家,这些基层调解委员会有的工作开展不够正常,没有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加大了仲裁院调解仲裁压力。

(二)部分企业用工意识薄弱。部分企业抱有侥幸心理,始终不愿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随着近年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加大,员工维权意识也随着不断提升,这部分企业员工离职后通常会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队伍需进一步加强。随着劳动仲裁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和新型争议不断出现以及仲裁事项日益复杂化,全市劳动仲裁工作面临“案多人少”、仲裁队伍专业能力不足的局面。

四、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实体化办案机构自身建设。以仲裁院标准化建设为突破口,加强仲裁院软硬件建设,充实人员,强化培训,提高对重大、集体争议案件的审理能力,加大对乡(镇、街道)和企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的指导力度。

(二)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办理质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改进办案方式,规范办案程序,加强对办案的管理和监督,努力实现及时立案、快办案、办好案。

(三)进一步加强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积极会同工会、企业方代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增强企业自主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探索仲裁机构对立案前未经调解的案件,向当事人发送调解建议书的做法,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纠纷。重视仲裁庭审过程中的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结案率。

(四)进一步提高调解仲裁人员的专业素质。调解仲裁人员的专业素质直接关系到争议解决的效果。企业要加强调解仲裁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咨询和服务。此外,企业还可以引入专业的法律人士,为调解仲裁工作提供更专业的支持。

(五)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执法检查监督力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提升劳动合同签订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企业,及时给予相应处罚并定期予以曝光;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稽核和征缴力度,加大社会保险参保率;总工会要进一步加大企业集体合同签订力度,切实发挥企业工会组织在集体协商重要作用,有效防范化解劳动关系矛盾风险,稳定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要公正办案、调裁结合、依法仲裁,及时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纠纷;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要严肃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企业认真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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