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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水务管理局关于撤回年产50万吨再生沥青砼生产基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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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佰翔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03月25日,我局收到你公司《关于撤回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请示》。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回你公司《年产50万吨再生沥青砼生产基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清水许可字〔2024〕11号)。

如你公司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水务管理局或清镇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清镇市水务管理局

2025年6月6日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清水撤决[2025]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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