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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人民政府关于红岩水电站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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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将红岩水电站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予以公告。

一、划界依据

根据原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局批准的《红岩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库大坝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的通知》(黔水运管函〔2024〕11号)等组织划定。

二、划界范围

我市辖区内红岩水电站管理和保护范围包括坝区和库区。

(一)坝区管理和保护范围

坝区管理范围(大坝、水电站、管理用房及生活区等):根据红岩电站地块产权证宗地图边界线划定,主坝至下游910米,左岸至红岩沟,距左坝端170米,右岸至电站生活区围墙,距右坝端910米,主坝上游连接左右岸管理范围边界线后与库区管理范围相接。

坝区保护范围总体按照管理范围外延100米划定。

经统计,红岩水电站坝区管理范围面积0.16平方公里,保护范围面积0.43平方公里。

(二)库区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为882.15米征地退赔线以内的区域。

库区保护范围原则按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1000米划定,不足1000米的按照分水岭划定。

经统计,红岩水电站库区管理范围面积1.67平方公里,保护范围面积27.12平方公里。

三、划界成果

红岩水电站管理和保护范围成果采用1985国家基准高程、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相关数据需与国家能源集团贵州电力有限公司红岩水力发电厂单位联系获取并签订保密性协议。

四、管控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载明的禁止性条款执行。   

清镇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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