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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刘欢同志代理清镇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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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刘欢同志代理清镇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决定

(2026年7月7日清镇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规定,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定:

刘欢同志代理清镇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并报清镇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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