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水务管理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清水注决〔2026〕1号
贵州水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2026年4月30日,我局收到你公司《关于注销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请示》,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公司《关于贵州赤天化大健康产业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清水复〔2021〕66号)。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水务管理局或清镇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清镇市水务管理局
202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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