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清镇市烟草专卖局实施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政处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局委托清镇市烟草专卖局实施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政处罚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
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受委托单位
清镇市烟草专卖局
三、委托事项
在清镇市行政区域内,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实施行政处罚。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3年,自2026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
委托双方职责等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清镇市烟草专卖局实施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政处罚的公告.pdf
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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