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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委托百花路消防救援站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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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6〕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为切实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监管,构建“防消一体”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清镇市消防救援局委托百花路消防救援站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国家消防救援局、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消防救援站开展消防监督执法有关规定。

二、委托执法范围

青龙山街道、滨湖街道、站街镇、红枫湖镇辖区内。

三、具体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一)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站对受委托辖区内一般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2.检查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口是否被占用;

5.是否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组织;

6.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抽查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举报投诉核查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属于上述检查内容的,消防救援大队可以指派消防救援站依法实施核查。

(三)行政处罚

消防救援站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实施以下行政处罚。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具体事项如下:

1.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5.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6.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7.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8.其他属于委托权限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

(四)案件移送

消防救援站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单位场所以下情形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移交消防救援大队查处:

1.存在需要实施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

2.按规定应当适用快速办理程序、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3.消防救援大队认为不宜由消防救援站处理的其他情形。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6年7月16日起至2027年7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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