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全面提升基层消防管理水平,清镇市消防救援大队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根据《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收回乡镇(街道)承接的部分消防工作事项的通知》要求,中央编办明确810项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上级部门回收事项,按照中央编办、国家消防救援局工作部署,现将前期通过委托交由乡(镇、街道)的对“是否圈占、埋压、遮挡消火栓”的行政处罚事项予以收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圈占、埋压、遮挡消火栓”相关违法线索,停止实施行政处罚,应移交市消防救援大队,由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依规查处。
现将调整后《委托乡(镇、街道)行使的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权限》公示如下。
附件:清镇市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乡(镇、街道)行使的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权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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