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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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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贵阳贵安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评定质量,建设和管理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及专家队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贵安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由贵阳市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组建贵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制度的制定并指导实施。市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建立委员会管理制度、受理等级评定申请、开展现场评审、组织召开等级评定工作会议、撰写评定报告等。

第三条 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纪律意识、保密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无刑事犯罪和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二)熟悉养老服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养老服务行业领域中,从事养老规划建设、建筑设计、运营管理、标准研究、质量监督、人才培养、康复辅助器具、理论研究、专业服务等工作的专业人才,熟悉养老行业所涉及的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技术规范、标准,且在行业内工作出色、业绩突出、同行公认、具有较高声誉;

(三)具有高等院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学历学位证书齐全),从事相关专业(行业)领域工作3年以上。在相关专业(行业)领域有突出成就的实务工作者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四)所在单位同意,本人愿意以评定人员身份参与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有关工作,并服从执行评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安排

第四条 委员会应享有的权利:

(一)参与市级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参与重大决策,审议评定结果和总结报告,对市级评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二)享有知情权,可查阅评定相关的所有资料;

(三)在评定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意见;

(四)市评定委员会成员完成工作任务可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所提出的意见负责;

(二)不得以专家名义从事与本行业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向外泄露相关工作资料和有关情况;

(三)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权力寻租行为,并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活动主动回避;

(四)市评定委员会专家身份仅在星级评定过程中使用,不得擅自使用专家身份开展其他工作。

第六条 监督管理

市评定委员会的成员由贵阳市养老服务中心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等级评定过程中的质量水平、工作态度、考勤管理、义务履职情况等,对于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过程中有违反评审公正性原则等违规行为、不认真履职的行为、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由中心调查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上报支委会讨论,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养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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