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241662 | 成文日期: | 2024-01-10 |
| 文 号: | 清府发〔2024〕1号 | 发布时间: | 2024-01-11 15:17 |
| 发布机构: | 清镇市人民政府 | 是否有效: | 是 |
关于印发《清镇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府发〔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清镇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清镇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清镇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清镇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
附件:
清镇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31号),全面提升我市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和《贵阳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经费来源
资助资金从本级知识产权相关专项经费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其他对应渠道资金中列支,按照部门预算的相关规定进行安排。
第二条 资助原则
资助遵循“质量导向、突出重点、事后资助、兼顾公平、总量控制、公开透明”原则。本办法规定的资助项目,系从事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条件并提供相应印证资料,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给予资助。
第三条 申请资助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清镇市内的自然人。
2.资助对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
3.资助对象无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资助项目审核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栏目中无记录(资助项目审核时记录已修复或移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除外);其中,“行政处罚信息”记录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至资助项目审核时,超过2年尚未移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不再对其资助申请进行限制。
4.知识产权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的,只能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资助申请。
5.资助申请人因发生名称变更等情况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在进行知识产权项目变更后再申请资助。
第四条 资助方式
一般资助:以扶小扶弱为导向,以中小微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为主要资助对象,知识产权统计关系及申请地址在清镇市辖区内。
专项资助:以扶优扶强为导向,以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培 育)、示范企业或专利工作基础较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为主要资助对象。
第五条 资助类别
一般资助中,重点对地理标志注册(登记)、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植物新品种授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资助。
专项资助中,重点对开展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资助。
第六条 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一般资助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资助。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每件资助2000元。
2.地理标志资助。获得地理标志注册(批准、登记),每件资助2万元。
3.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核准使用资助。对经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每家资助5000元。
4.植物新品种授权资助。对育种并通过贵州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为农作物新品种的,每件资助1万元;对育种并通过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为农作物新品种的,每件资助3万元。
(二)专项资助
1.对新认定的县级知识产权重点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
对新认定的清镇市知识产权企事业单位优势(示范)试点单位,采取事后资助方式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资助。
2.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
经贵阳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认定公告的,一次
性资助2万元。
3.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单位给予资助。
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资助,对新获贵州省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5万元资助,对新获贵阳市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2万元资助。
4.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试点示范单位(园区)、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省、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采取事后资助方式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资助。
5.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每件一次性奖励5万元资助。
6.对获得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等国家级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开展贵阳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项目的学校,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
7.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给予资助。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银行申请一年期及以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本息还清并解除质押后,按照质押贷款额的 1%给予贴息资助,同一单位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全年资助总额以当年预算资金为限,用完即止。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一般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清镇市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一般资助)》并加盖公章。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地理标志注册 (批准、登记)、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植物新品种授权等证明文件。
3.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委托书。
(二)申请专项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清镇市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专项资助)》并加盖公章。
2.首次申请资助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相应证件的复印件。同一主体再次申请资助的,不再提交本项材料。
3.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知识产权试点企业项目时,应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第三方审计报告。
(2)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助的,应当提交专利权或商标权质押登记及解除质押、质押合同及贷款合同复印件,已偿还银行机构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印证材料;知识产权评估中介服务费用票据复印件。
(3)根据专项资助的不同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4.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委托书。
提交复印件材料的,在每一页材料上,单位应加盖公章。
第八条 资助流程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直接将纸件材料报送至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科室。
一般资助申请人应当在获得地理标志注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植物新品种授权后的1年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专项资助申请人应当在专项资助事项发生后的6个月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逾期不予资助。
(二)受理审查。
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科室定期对资助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时,如对材料有疑问,可以要求申请人在7日内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申请人逾期不提供的,资助申请审核不予通过。必要时,审核人员可到申请人单位进行现场复核。
(三)资金拨付。
经审核合格,向申请人通知资助办理,申请人应当在通知后7日内向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科室提交资金办理手续资料,逾期未办理视为放弃资助。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财务部门向申请人的收款单位的银行账号转账拨付资助资金。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 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经纪律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单位两年内、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将不得申报清镇市知识产权有关资助,不予推荐申报和知识产权有关的项目,不得参与清镇市知识产权的有关荣誉评选。
(二)办理知识产权申请资助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办法规定的所有项目的申请。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清镇市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对所有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本级制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资助奖励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和各类研发机构建设资助奖励政策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