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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236244 成文日期: 2025-09-04
文 号: 清府发〔2025〕7号 发布时间: 2025-09-08 09:52
发布机构: 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是否有效:

清府发〔2025〕7号 清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镇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9-08 09:52 字体:[]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镇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清镇市人民政府七届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9月4日


清镇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施政活动,保障政府工作高效、有序运行,促进依法行政,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中共清镇市委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贵州省委省政府、贵阳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清镇市委要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落实清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全面正确高效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创新、廉洁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以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决策,务实清廉为准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班子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施集体研究和决策,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集体意志,杜绝“一言堂”现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讲政治、守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定不移拥戴核心、维护核心、紧跟核心,始终做到对党绝对忠诚,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树牢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各项决定、命令,廉洁奉公,勤勉守正,施政为民,求真务实,严守纪律,认真履职。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为: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事务,副市长按照分工协助市长工作并对市长负责。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事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及市长、副市长交办的事项,协调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工作。

第七条市长不在清镇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同时不在清镇的,由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工作履职实行“AB角”制度,一方外出学习考察期间,原则上由另一方代行履职;一方因相关公务不能主持或出席会议的,原则上由另一方代为主持或出席。

AB角同时无法履职的,代履职的同级人选,由市长指定;市长无法履职的,由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领导指定。

第八条 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副市长受市长委托,可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受市长委托,可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其工作领域的工作情况。

第九条 副市长应对其分管领域承担安全、监管、信访、维稳、环境保护、廉政勤政建设和应急处置“一岗双责”。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安排,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议事,按“三重一大”制度需报请市委审定的,应及时报请市委审议。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局长、主任全面负责本部门工作,对市人民政府负责,服从分管副市长调度及指挥,部门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分管副市长或市长,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贵州省、贵阳市地方性规章、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业务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部门及行管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勤勉履职。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工作中,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提高效率,求真务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贵州省委省政府、贵阳市委市政府、清镇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对上级提出的工作要求,及时落实到位;不得乱作为、不作为和敷衍履职。

审计部门在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政府双重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承担本市社会管理、经济发展与调节、安全生产、应急救灾、森林防火、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与供给、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法治政府建设等综合履职。

市人民政府秉承新的发展理念,守好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夯实脱贫攻坚成果,加快乡村振兴,推行体制机制改革及创新,改善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公共服务基本均等化发展和有序供给,依法化解地方债务,推行廉洁政务,净化工作作风。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三条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中央、贵州省委、贵阳市委、清镇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方针、路线、政策,全面落实中央、贵州省委、贵阳市委、清镇市委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清镇市落实中央、贵州省委、贵阳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具体机制,督促及检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央、省、市三级政策和清镇市委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持续深化“三重一大”议事机制。各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应先经本部门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再行议事决策;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后,报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坚持务实为民。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利益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让地方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市各族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五条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建立健全合法合规性审查机制,提高行政工作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行政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前瞻性、整体性、协调性。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要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坚持投资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坚决杜绝无效低效投资。

第十七条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及政策,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八条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同志关系、规规矩矩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法治政府建设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建立健全合法合规性审查制度。持续深化推行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制度,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约束权力、监督权力,强化权责统一,推行综合执法,将行政执法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各部门要营造遵法、学法、用法良好工作氛围,充分认识法律风险及法治隐患对行政工作所形成的危害性,持续增强法治水平,深化法治建设,强化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开展重大行政决策、拟定重要政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事关企业及民众重大权利义务决定事项,应实施合法合规性审查。

各部门应将本部门重大事项决策活动,纳入合法合规性审查,完善本部门决策议事法治建设。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及重要政策性文件制发活动合法合规性审查,实行双轨制。

承办部门应就文件起草、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定稿决策等活动,开展合法合规性初审并形成初审结论。

承办部门完成合法合规性初审后,应按规定组织提交送审资料组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合法合规性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原承办部门按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市人民政府指定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调研、起草的,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完成合法合规性审查,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根据履职需要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实施及完成合法合规性审查,保障文件制发质量。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本职工作及行管业务范围内事项,原则上由该部门制文予以规范和解决,不得擅自提级升格、提请市人民政府制文发文。

涉及多个部门履职的,由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制文,牵头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讨论制文内容,完成联合制文会签;必要时牵头部门负责人可向分管副市长请求协调关联部门工作联动。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持续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督促各部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并将法治能力、水平纳入部门“一岗双责”。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各部门在本职工作及业务领域建立完善专家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力量赋能作用。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按规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部门制定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涉及业务类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该部门还应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各部门制文涉及公众权益重大变化、社会关注度或敏感度高、重要涉外和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事前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认定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及时向制文部门反馈并限期纠正。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对本系统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及时按规定修订、废止老旧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依法推进政务信息公开。

第五章  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认真负责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及时处理其指出的批评事项。

市人民政府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各提案和建议案。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国家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统计等部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认真完成整改。

各部门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树牢法治意识,落实行政主官到庭应诉工作,确保行政诉讼“两降一保”,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接受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积极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务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批阅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来信来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及时解决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合理诉求。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实行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强化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履职质量、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综合考核与评估,健全督查和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和厚爱并举,健全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提升政府工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办主任及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政府办副主任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列席。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清镇市委、清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本级区域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通报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其他重大工作部署、要求及任务;

(四)研究部署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办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政府办副主任列席会议并根据讨论事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贵州省委省政府、贵阳市委市政府、清镇市委、清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决定及重要部署的具体举措;

(二)讨论决定以本级政府名义向上级人民政府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按“三重一大”制度需要报请本级市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及相关事宜;

(四)讨论决定需提请本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本级财政预决算等事项及议案,需通报市政协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审议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重要政策措施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研究决定本级社会、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城乡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本级财政预决算及其调整更新事项,定期听取全市信访维稳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本市重大项目建设及工作安排、重要资金筹集及使用等事项,审议决策使用本级财政资金500万元以上或总投额1亿元以上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事宜,审议1000万元以上的新增本级财政支出事项,审议重大改革、试点事项;

(八)研究审议涉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关的重要体制、机制建设及调整事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九)研究讨论决定加强本级人民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十)研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建设服务中心)、市属企业按规定应上报的重要请示;

(十一)研究需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奖惩事宜;

(十二)其他按规定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审议、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组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第三十九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政府办主任提出,由市长确定。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文稿,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或会议主持人签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检查议题上会资料并做好上会、过会相关资料归档备查。

第四十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汇报部门应做好深入调查与研究等事前工作,评估和论证充分,已广泛征求意见,已通过市分管领导专题会议初议,合法合规性闭环,确保上会汇报思路清晰、逻辑缜密、资料详实、论证得当、拟报措施恰当、后续安排合理、议题成熟可行。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分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情况紧急,分管市级领导不在清镇的,由“AB角”市级领导召集和主持。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重点研究解决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领域内的具体工作事项,协调涉及多个分管领导和多个工作部门事宜。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人民政府领导分管职能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调度市人民政府领导分管职能范围内工作;

(三)就分管领域重大事项作出初议并按规定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审议、决定;

(四)研究分管领域突发事件、突发情况处理及报告事宜;

(五)传达贯彻落实各级涉及本分管领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工作部署及要求并落实具体工作措施;

(六)处理分管领域及归口管理部门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事宜。

(七)处理市长交办的专项工作任务及事宜。

(八)其他勤勉履职事项。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适时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主管、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其他专项会议,需要作出会议纪要的,参照专题会议制度办理。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组织工作由对口服务的政府办副主任及科室负责。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上会事项及上会资料,由对口服务的政府办副主任及科室归集、检查,报会议主持人确定。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文稿,由对口服务的政府办副主任及科室核对,经分管领域副市长和会议主持人审签印发。

对口服务的政府办副主任及科室应做好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上会、过会相关资料归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在议事活动中,应根据所议事项列明参加议事的部门及人员,议事活动对所议事项明确提出意见和进一步工作要求的,会议纪要文件应据实载明并做好会后跟踪、落实。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按要求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部门负责人无法参会的,应事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安排本部门其他分管领导及时参会。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应勤勉履职,做好履职担当。

各部门不得擅自将本部门应正常履职事项,报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审议和决策,上移决策责任。

特殊事项,部门确需报请市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的,应事前征得市级分管领导同意或由市级分管领导报请市长同意。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会议已经明确的工作任务、部署及要求、决定的事项,责任部门应无条件执行,及时落实到位。

责任部门有异议和意见的,可及时用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市长反映。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要认真核对报会议题事项,落实议题事项合法合规性审查,完善议题事项资料组,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请上会审议。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遵循一事一请原则向市人民政提出请示事项。

按相关规定应报告的事项,严禁各部门作为请示事项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严禁各部门在报告事项中掺杂请示内容。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会议,严肃会风会纪,合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参会人员范围及时间,提高会议质量。

组织召开各类会议应遵循务实高效、精准解决问题原则,不开虚会、陪会、空会。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便利形式组织召开会议。

未经本级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人除外)。

应由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部门不得提请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内容仅需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出席的,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建设服务中心)、市属企业负责人出席;确需出席的,应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

确需以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请示和会议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按规定报市长决定。

严格控制各类论坛、庆典、节会活动。

按规定组织和召开的会议、活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

第四十九条 通过部门商洽在清镇市召开的全国性、全省性、贵阳市会议,相关部门需提前报告本级市人民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学习制度,学习活动由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市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领学、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七章  财政资金审批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本级财政资金使用、审批管理规定,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严格资金审批程序,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各种规章制度,遵照“高效、勤俭、节约、规范”的原则使用资金,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国库集中统一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预算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原则上不再新增预算。

因上级政策变化等客观原因确需追加预算的,应由申报部门(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增加预算申请,经市级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市长签批意见或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已经办结审批的预算增加事项,市财政集中汇总后纳入年度调整预算,按规定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执行。

未经规定程序办理财政资金新增预算的,不得拨款支付。

第八章  公文处理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建设服务中心)、市属企业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

行文应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重大专项工作和必须直接呈报领导知晓的涉密、紧急事项可以单位主要负责人名义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呈报专报件,其他事项一律按程序以正式公文报送。不得以本机关名义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

拟提请本级市委审议或提请本级市委、市人民政府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应依照相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承办起草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政策措施以及需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公文,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与上级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应事前向涉及部门、单位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要挂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公文,要提前做好调研和协调工作;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牵头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牵头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牵头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法,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属于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无需报请市人民政府,由各部门勤勉履职。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建设服务中心)、市属企业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转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人事任免议案,由市长签署。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出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其他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报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市长签发。

各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再由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法律法规和规章、上级文件、政策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重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及作出的重要公务行文,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要求,遵循职权法定和程序合法原则。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确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的,文稿应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拟定的重大产业政策措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事项,应按“三重一大”制度报请本级市委审议。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公文运转各环节,急件公文,应即到即办。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建设服务中心)、市属企业对市人民政府批办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时限内保质保量办理完毕并及时回复办理结果;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积极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回复办理结果,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提高发文质量。

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上级文件没有明确要求配套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为落实上级文件提出的工作要求及任务,形成的本级部门分工履职等内部工作文件,可单独行文。

第九章  请示报告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涉及本市社会经济和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及调整的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本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

市人民政府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及创新,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和合并,事关全市范围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举措,重要外事活动以及按组织规定需报市委决定的事项,应提出意见报请市委审定。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参加对外活动或代表市人民政府作重要表态,应事前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各部门拟实施的主管业务重大行政举措、政策措施、行政决策,实施前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各部门作出重要工作部署、任务要求、行业整治,应经过部门集体民主决策,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

各部门应按半年度和全年度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关于社会稳定、经济运行、重点工作推进及其他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报告稿应先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讨论或经市长、分管副市长或其他市级分管领导审核。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大工作事项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市人民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对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市长或副市长的重要批示件,各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人落实办理,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办理情况,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收到党中央、国务院,贵州省委省政府,贵阳市委市政府,本级市委领导的批示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严格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结和上报办理情况。

第十章  工作落实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按照贵州省委省政府、贵阳市委市政府、清镇市委的部署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六十六条 各部门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贵州省委省政府、贵阳市委市政府、清镇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提出的工作任务,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强化协调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及要求落实到位。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对标对表,必须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贵阳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工作部署和任务要求,必须坚决执行落实清镇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和提出的工作任务及各项工作要求。

在工作中,做到勤勉履职、廉正履职,维护政令统一、令行禁止,贯彻执行上级工作决定、命令不打折扣、不注水分、不搞变通、不做选项。严禁“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阳奉阴违、懒政惰政、消极怠工、敷衍了事。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督查,坚持督调结合、督帮一体、以督促改,保障政令畅通,确保工作落实。

市人民政府领导根据分工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要亲自组织督查,以督查抓工作,以督查促落实。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行政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贵阳市委市政府、清镇市委的各项廉政建设规定及要求,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坚定不移把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推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调研,掌握真实情况,了解真实民意,真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重点、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制定调研计划,认真抓好调研工作落实。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贵州省委省政府,贵阳市委市政府,清镇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贵州省委省政府,贵阳市委市政府,清镇市委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贵州省委、贵阳市委相关规定,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开贵阳出差(参加会议活动、考察调研、对接工作、招商引资等)、出国(境)考察访问,以及离岗休假、学习等,应事先向市长请假并按规定报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清镇(参加省委、省人民政府及省级各部门,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级各部门会议活动除外),应事先请示分管副市长,并提前1天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报告事项包括行止日期、地点、事由及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市长和政府办主任。

因病因事(非公务)离岗、外出等,需按规定报批请假。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公务用车、车旅费开支、津补贴发放等方面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职职务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不图虚名、不务虚功,以过硬业绩体现新气象、展现新作为。

坚持反“四风”、树新风,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市属企事业单位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8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清镇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清府发﹝2018﹞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