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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453695 成文日期: 2025-11-11
文 号: 清府发〔2025〕9号 发布时间: 2025-11-12 12:29
发布机构: 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是否有效:

清府发〔2025〕9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更新清镇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1-12 12:29 字体:[]

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建设服务中心):

根据《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调整更新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工作的通知》(筑资源规划通〔2024〕17号)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调整更新后的补偿标准(见附件)予以公布,调整后的补偿标准于2026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镇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更新调整的通知》(清府发〔2021〕3号)停止执行,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

清镇市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doc

清镇市构筑物补偿标准.doc

清镇市林木补偿标准.doc

使用说明.doc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