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更新时间2024年7月)
清镇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工作,特编制了《清镇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清镇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先阅读《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信息编排体系
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信息编排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检索、查阅信息的需要设定,核心元数据为索引号、信息名称、信息内容、生成日期(发文日期)、发布机构、信息分类、文号等。
二、信息公开
(一)主动公开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主动公开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保存以下政府信息:
1. 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
2.市人民政府“清府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清府办发”政策文件;
3.非涉密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政务活动;
4.非涉密的市人民政府会议内容;
5.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解读;
6.市人民政府人事任免;
7.市人民政府公示公告;
8.《清镇市人民政府公报》;
9.政府网站年度报表;
10.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
11.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及财政预决算报告;
12.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13.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14.市人民政府采购信息;
15.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16.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重大决策听证、重点工作通报;
17.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1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进行公开。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最迟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清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zqz.gov.cn)上查阅,也可以到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查阅。发布政府信息的载体或平台如下:
1.清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zq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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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镇市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清镇政务”新浪微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清镇市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清镇市清州大道3号市行政中心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
联系电话:0851-82522211
传真号码:0851-82522211
邮政编码:551400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gzqz.gov.cn/zwgk/ysqgk/zxsq/
2.申请方式
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清镇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清镇市人民政府网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清镇市清州大道3号市行政中心A422室)具体负责受理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但须确认受理机构是否收到。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清镇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4.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公众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对不属于本级政府掌握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将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5.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6.收费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
(一)清镇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51-82522211
通讯地址:清镇市清州大道3号市行政中心
邮政编码:551400
(二)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清镇市司法局
通讯地址:清镇市百花路14号
联系电话:0851-82535148
邮政编码:551400
(三)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清镇市人民法院
通讯地址:清镇市清州大道5号
联系电话:0851-82526135
邮政编码:55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