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方志
利用指南
一、凡我国公民,持有合法证明(介绍信、工作证、居民身份证等),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均可利用档案馆开放的档案。
二、港、澳、台同胞和侨胞持有关机关的证明,并经馆领导审批同意,可在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三、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利用本馆已开放档案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查阅利用档案必须在馆内指定地点查阅,不得带出馆外;不得抄阅与介绍信和申请单上无关的档案资料;特殊情况需带出馆外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办理出馆手续。
五、利用者必须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得拆散档案案卷和随意乱画圈、划线、折叠、涂改、加字、抽页、裁剪、污损,更不得撕张毁页、遗失和转借他人,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不得在档案原件和档案馆出示的档案证明上涂改,违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档案利用完毕,利用者应及时归还档案,工作人员认真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八、查档人因故不能亲自查档时,可以采取委托查档的方式利用本馆已开放档案。被委托者需持本人身份证、被代查者身份证、被代查者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查询内容、用途以及代查者身份。
九、利用者利用本馆档案、资料、政府公开信息,须服从工作人员安排,遵守档案安全利用的各项管理规定;不清楚事项,可向工作人员咨询;对于违反本馆规定,影响工作秩序,干扰他人的利用者,工作人员有权暂停其利用行为,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本馆提供档案、资料、政府公开信息利用服务均为免费。
十一、本馆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9:00-11:30 下午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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