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通道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一审:胡燕琴
二审:胡诗浩
三审:胡昌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主办:清镇市人民政府 管理单位: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清镇市清州大道数据湖城 电话:0851-82522211
版权所有: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我们 | 隐私声明 | 版权保护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网站年报
备案号:黔ICP备17007658号 贵公网安备 5201810200810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181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