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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贵州端鸿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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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单位)存在拒不按清人社监令字〔2024〕第184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清偿你单位建设的贵州福满嘉(端鸿集团)办公楼装修工程王彦华等17人工资151180元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清人社监理字〔2025〕第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清人社监罚字〔2025〕第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催告你单位主动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明确的义务:1、清偿你单位建设的贵州福满嘉(端鸿集团)办公楼装修工程王彦华等17人工资151180元。2、缴纳罚款3000.00元。3、缴纳加处罚款3000.00元。

对上述催告内容,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通过直接、邮寄、电子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清人社监催告字〔2025〕第9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清人社监催告字〔2025〕第10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现特以公告方式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地址:清镇市百花路13号           联系电话:82520722   


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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