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
筑工认字﹝2025﹞0700258号
申请人:邹仕勇
职工(受伤害人)姓名:邹仕勇 性别:男 年龄:38岁
身份证号码:522121********223X
用人(用工主体责任)单位:贵州川南嘉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街道贵阳国际中心东座(花果园D区东塔写字楼)18层02号[花果园办事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徐浪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泥工
事故时间:2024年8月8日
事故地点:贵州工商职业学院三期建设项目
诊断时间:2024年8月8日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左肩、头、全身多发软组织
申请人所述受伤害经过:2024年8月8日16:00左右,邹仕勇在贵州川南嘉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贵州工商职业学院三期建设项目3-5号楼做工,站在钢管架上给外墙贴软瓷砖时,钢管架上铺的铁跳板突然往下掉,导致从钢管架上摔下来受伤。
医疗诊断结论:1、左肩关节脱位 2.左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 3.左肩袖损伤 4.外伤性头痛 5.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 6.前庭周围性眩晕 1、左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并左侧孟肱关节脱位; 2、急性外伤后头痛
2025年8月21日受理邹仕勇于2025年8月21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经过调查核实,《清镇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清劳人仲案字[2025]第255号裁决书裁决:确认申请人邹仕勇与被申请人贵州川南嘉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8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书已生效。2024年8月8日16:00左右,邹仕勇在贵州川南嘉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贵州工商职业学院三期建设项目3-5号楼做工,站在钢管架上给外墙贴软瓷砖时,钢管架上铺的铁跳板突然往下掉,导致从钢管架上摔下来受伤。我局依法向贵州川南嘉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认定工伤举证通知书,公司时限内未提交证据证明。结合《清镇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清劳人仲案字[2025]第255号、仲裁院调查笔录、银行账户明细、疾病证明书本人笔录及证人笔录可明确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我局予以采纳。综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第(一)项,决定如下,认定邹仕勇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邹仕勇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认定(或视同)工伤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属于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29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五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受伤害人)或近亲属(工会组织)、用人(用工主体责任)单位、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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