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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李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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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

筑工认字﹝2025﹞0700247号


申请人:李良富

职工(受伤害人)姓名:李良富  性别:男 年龄:51岁

身份证号码:522724********5695

用人(用工主体责任)单位:贵州忠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商科创园B栋608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唐忠彬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钢筋工

事故时间:2024年4月27日

事故地点:清镇市铝土矿循环利用项目

诊断时间:2024年4月27日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胸部、主动脉、腰、颌面部、第3骶椎、鼻、右小腿 牙

申请人所述受伤害经过:2024年4月27日13:30左右,李良富在贵州忠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清镇市铝土矿循环利用项目制作钢筋笼时,因钢筋笼的间距不均匀,用手去调钢筋笼的间距,不慎被钢筋笼的滚筒机旋转拖拽导致受伤。

医疗诊断结论:多发伤双侧多发肋骨骨折伴胸壁软组织挫伤、腰1、2右侧横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        1、胸部闭合损伤:(1)多发肋骨骨折(双侧);(2)双侧气胸;(3)双肺挫裂伤;(4)纵膈血肿。 2、主动脉夹层(stanford   B型)。3、腰1-3右侧横突骨折;4、第3骶椎不全性骨折;5、颌面部多发皮肤挫裂伤;6、鼻骨骨折;7、右小腿皮肤挫裂伤 8、双肺肺炎  9、21.22牙松动拔出术后;10、11牙缺失

2025年8月22日受理李良富于2025年8月22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过调查核实,2024年4月27日13:30左右,李良富在贵州忠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清镇市铝土矿循环利用项目制作钢筋笼时,因钢筋笼的间距不均匀,用手去调钢筋笼的间距,不慎被钢筋笼的滚筒机旋转拖拽导致受伤。我局核查了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疾病证明书、《清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清劳人仲案字[2025]328号、签到记录、调解协议等后,于2025年8月22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送达双方。我局依法向贵州忠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达认定工伤举证通知书,公司时限内未提交证据证明。我局向李良富及证人调查得知:李良富在贵州忠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清镇市铝土矿循环利用项目制作钢筋笼时,因钢筋笼的间距不均匀,用手去调钢筋笼的间距,不慎被钢筋笼的滚筒机旋转拖拽导致受伤。结合《清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签到记录、庭审笔录、调解协议、本人笔录及证人笔录可明确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我局予以采纳。综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第(一)项,决定如下,认定李良富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李良富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认定(或视同)工伤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属于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16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五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受伤害人)或近亲属(工会组织)、用人(用工主体责任)单位、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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