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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贵州聚美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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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聚美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8月19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清人社监理字〔2025〕第3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清人社监罚字〔2025〕第37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催告你单位主动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明确的义务:1、支付清镇市茶马古镇北地块(32#-69#)、茶马古镇北区建设项目(93#-97#、104#-108#)、茶马古镇北区建设项目四期小学等土石方工程刘醒、余登坤等24人工资1885697.00元。2、缴纳罚款50000.00元。3、缴纳加处罚款50000.00元。

对上述催告内容,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通过直接、邮寄、电子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清人社监催告字〔2026〕第2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清人社监催告字〔2026〕第28号)(详见附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地址:清镇市百花路13号           联系电话:82520722   

附件: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清人社监催告字〔2026〕第27号).pdf

      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清人社监催告字〔2026〕第28号).pdf


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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