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
筑工认字﹝2026﹞0700038号
申请人:刘炳江
职工(受伤害人)姓名:刘炳江 性别:男 年龄:56岁
身份证号码:5221211969****683X
用人(用工主体责任)单位:四川盛达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晓霞路360号41楼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毛根生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木工带班
事故时间:2025年5月19日
事故地点:公司承建的乌长高速公路FJ标项目站街服务区右幅
诊断时间:2025年5月20日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右手拇指
申请人所述受伤害经过:2025年5月20日10:00左右,刘炳江在四川盛达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乌长高速公路FJ标项目站街服务区右幅锯木板制作时,不慎被圆盘锯锯伤右手拇指。
医疗诊断结论:1、右手拇指切割伤:1)右手拇指远节指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右手拇指指伸肌腱断裂;3)右手拇指指间关节开放性半脱位;4)右手拇指皮肤软组织挫裂伤。①.右手拇指开放性骨折 ②.右手拇指桡侧固有神经血管断裂 ③.右手拇指皮肤软组织裂伤 ④.右手拇指指甲甲床破裂。
2025年12月17日受理刘炳江于2025年12月17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经过调查核实,刘炳江与四川盛达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5年5月20日10:00左右,刘炳江在四川盛达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乌长高速公路FJ标项目站街服务区右幅锯木板制作时,不慎被圆盘锯锯伤右手拇指。 我局依法向四川盛达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举证通知书,公司在时限内未提交证据证明。结合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账户明细清单、刘炳江调查笔录及证人笔录可明确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我局予以采纳。综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第(一)项,决定如下,认定刘炳江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刘炳江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认定(或视同)工伤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属于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5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五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受伤害人)或近亲属(工会组织)、用人(用工主体责任)单位、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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